阴雨天气,小区地库往往因积水而变得湿滑,业主在车库骑行时不慎摔倒受伤。伤者认为自己是在地库正常通行时因地面湿滑摔伤,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则认为已采取合理防范措施,不应担责。那责任究竟由谁承担呢?
近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地下车库地面湿滑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正值阴雨天气,业主顾某骑行二轮电动自行车进入小区地下车库。在结束下坡行驶至车库内平坦路面时,因地面湿滑,车辆突发侧滑,致顾某当场摔倒受伤。
经医院诊断,顾某为胫骨平台伴髁间骨折、膝关节前十字韧带损伤,需进行内固定手术并制动修养,共住院治疗18天。
因顾某与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6032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区域的管理人,对小区地下车库等公共区域负有管理和维护义务,在存在地下车库等公共区域地面积水导致路面湿滑的情形时,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提示标识,并对地面及时进行清理,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本案中,监控显示,事发时车库入口路面积水较多,但物业未及时清理,未在湿滑路段铺设防滑设施。物业设置的警示标识位于坡下右侧墙角,受视线角度限制,沿右侧下行的骑行者难以第一时间辨识,未能起到有效警示作用。也未在下班高峰时段在地下车库入口处对车辆进行安全疏导,存在一定的管理瑕疵,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顾某骑行时摔倒受伤的原因之一。
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正常观察、判断及自我防范能力,应当预见阴雨天气会存在路面湿滑的情况,在进入地下车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减速慢行,与同时段其他电动车相比行车速度明显过快,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是造成其骑行时摔倒受伤的原因之一。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决顾某和物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一方面安全保障是实质义务而非形式义务。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放个警示牌”即可免责。警示标识须设置在视线可及的醒目位置,同时还应及时清理积水、采取防滑措施,必要时做好通行疏导工作,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另一方面群众自身是出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电动车骑行者遇阴雨天气进入地下车库等特殊路段时,应当主动减速慢行、注意观察。若因自身严重疏忽导致损害发生,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需要双向奔赴,物业抓实管理,群众提升防范意识,才能共同守护出行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编辑:张红艳